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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非交易过户基金净值(非交易过户算减持吗)

作者:减持时间:2024-08-14 19:59:59 阅读数: +人阅读

最近微信朋友圈热议的是证监会大股东减持新规落地速度之快。

5月26日,证监会在新闻发布会上提议,将根据国际通行做法修改减持规定。券商中国随即报道称,“据称证监会今日发三大‘红包’:减持规定将做出重要修改,明确将学习‘国际通行做法’,另外两个是……”。

什么叫非交易过户基金净值(非交易过户算减持吗)

新规实施前,仍有不少市场人士担心小长假开盘后,部分股东会趁空档突然减持。看来完全不用担心这个问题。规则特别强调,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予以公告。将于5月27日起施行。

减持新规已出炉。我们来看看市场反应并一一解读:

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如何,在任意连续90天内,通过竞价交易减少的解锁数量和限制性股票数量均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

这个1%的规则没有被确认,也没有改变,只是从大股东变成了特定股东:可以理解为除散户之外的所有股东,包括IPO前股东和通过定向增发认购的股东!

比如你持有4.99%的股份,按照之前的规定,你就被认定为小股东。您可以立即清仓并减持。现在您只能在90 天内出售1%!

2、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受让方在转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过去,大宗交易是一个很大的漏洞。所有清仓减少都是通过大宗交易完成的!现在你最多只能减持2%,并且收购方必须锁仓6个月。这风险太大了,估计还没有多少机构愿意接这个offer!

也就是说,3个月内,大股东最多只能减持3%,其中2%的大额交易会被锁定半年,所以市场的抛售压力只有1%!

3、协议转让减持导致大股东地位丧失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仍须按照原期限遵守股份转让等限制性规定。

这个漏洞堵得再好,也可以通过狂野的方式避免爆仓式减持!

比如,以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六个月就可以减持,现在每年最多可以减持25%!

4、解禁后12个月内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其持股比例的50%。

这就是终极之举,也是最大的好处!

主要受益者是去年6月以后认购定向增发的公司。禁令立即解除,它们可以卖光了。然而,他们只能卖掉一半!

去年定增规模高达1.7万亿元。其中,参与锁定的大股东锁定期为3年,今年无需考虑;机构仅锁定1年,锁定立即解除;再加上往年参与定增的大股东,立即解锁,今年解禁规模高达1万亿以上!根据新规定,12个月内只能出售一半的芯片,相当于近万亿解封的芯片无法出售! (具体数据有待专业机构统计)

5、转让协议中,单一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总股本的5%。

这也是之前的一个漏洞。如果你持有的股份低于5%,你就不再是大股东,可以随意出售。这是变相减持的一种方式。这个漏洞也被堵住了!

6、细化披露要求:在减持股份实施前15天公告减持计划,并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时间范围、价格范围等信息;当减持时间或数量达到一半以上时,公告减持进展情况;减持完成后,将公布减持结果。

之前一直有提前15天公告的要求。这次活动期间额外公告,即时间或数量超过一半时公告。虽然不是很有用,但是对于散户了解更多的信息还是有好处的!

7、所有符合《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即自《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控股股东、特定股东持股的股东上市公司的股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减持股份规定。

这是一个残酷的举动。该消息将于周五发布,周六该公司将立即关闭。大股东、小股东、还没逃的机构,节后想逃都逃不了!

我们来看看交易所发布的详细信息:

字数太多,怕大家看不懂,所以我总结一下变化:

1. 覆盖对象

过去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规定,现在扩大到IPO前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以及通过非公开发行(定增)方式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

2、集中招标

大股东、特定股东通过集中竞价减持的,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除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该股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金额不得超过其持有的金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3、协议转让

大股东减持或特定股东减持并协议转让的,单一受让方的转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4. 大宗交易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大宗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明确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受让方在转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转让的股份。

解释:

1.覆盖对象扩大至PE机构和私募机构。这些机构不能就这么卖掉并走开。当定增限售期满时,只能出售一半的股份,流动性大大减少。

对于一级市场私募基金,项目估值将下调。

2、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转让,规模限制为2%。现在有很多散装

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七条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八条 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大股东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披露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大股东、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五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按本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违规减持行为导致股价异常波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本所从重予以处分。   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八条 本细所称股份总数,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数量之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6〕5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之前本所发布的其他规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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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基金净值 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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